345-刑法学.md

基于《考试分析》

  • 1 绪论

    • 1.1 刑法概述

    • 1.2 刑法的基本原则

    • 1.3 刑法的效力范围

  • 2 犯罪

    • 2.1 犯罪的定义

    • 2.2 犯罪的基本特征

  • 3 犯罪构成

    • 3.1 犯罪构成概述

      • 3.1.1 犯罪构成的概念

      • 3.1.2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 3.1.3 犯罪构成的分类

    • 3.2 犯罪客体

      • 3.2.1 概念

      • 3.2.2 犯罪客体的种类

      • 3.3.3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 3.3 犯罪客观方面

      • 3.3.1 概述

      • 3.3.2 危害行为

      • 3.3.3 危害结果

      • 3.3.4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 3.3.5 犯罪の时间、地点、方法

    • 3.4 犯罪主体

      • 3.4.1 概述

      • 3.4.2 刑事责任能力

      • 3.4.3 刑事责任年龄

      • 3.4.4 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 3.4.5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 3.4.6 单位犯罪

    • 3.5 犯罪主观方面

      • 3.5.1 概述

      • 3.5.2 犯罪故意

      • 3.5.3 犯罪过失

      • 3.5.4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 3.5.5 刑法中的认知错误

  • 4 正当化事由

  • 5 故意犯罪の停止形态

  • 6 共同犯罪

  • 7 罪数形态

  • 8 刑事责任

  • 9 刑罚概述

  • 10 量刑

  • 11 刑罚执行制度

  • 12 刑罚消灭制度

  • 13 刑法各论概述

  • 14 危害国家安全罪

  • 15 危害公共安全罪

  • 16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17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18 侵犯财产罪

  • 19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20 贪污贿赂罪

  • 21 渎职罪

随记

  • 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 效力范围

    • 空间效力

      • 根据: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

      • 我国:属地为基,他补(旗国、行果之一)(属人、保、世)

    • 时间效力

      • 生效:段时 或 日起

      • 失效:明确 或 自然

      • 溯及力:(对于生效前)

        • 我国:从旧兼从轻

    • 犯罪客体(社会关系と利益)、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犯罪主体(年龄、能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 基本的、修正的(未完如预未中、共同如帮教)

    • 标准的、派生的(减轻、加重)

  • 犯罪客体

    • 一般、同类、直接

    • 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现象也,客体之载体也

  • 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必要)、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 危害行为

      • 分类:作为、不作为(纯正、不纯正)

    • 危害结果: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 广义乄狭义

        • 广义:包括属于构成要件或不;直接或间接

        • 狭义:作为构成要件

    • 因果关系

      • 特点:客观、相对、必然、复杂

  • 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能力(辨认、控制)

    • 刑事责任年龄

      • 14岁,8项(杀、伤重死、奸、劫、贩毒、火、爆、投),16,18

    • 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 单位犯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罪过:故意、过失

    • 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能预见)、不可抗力(不能抗拒)

    • 犯罪故意

      • 直接故意:希望,积极追求

      • 间接故意:放任,不设法避免(为了另罪、为了非罪、突发故意)

    • 犯罪过失: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轻信能避免

      • 种类:疏忽大意、过于自信

    •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 分类: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

      • 法律认识错误:假想非罪、假想犯罪、对罪名或轻重误解(不影响定罪判刑)

      • 事实认识错误:依「法定符合说」

        • 客体错误

        • 对象错误

        • 手段错误

        • 行为偏差(打击错误)

        • 因果关系错误

  • 正当化事由

    • 正当防卫

      • 成立条件: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 (因间对主限)

      • 特别防卫

      • 防卫过当

        • 罪过:过失

    • 紧急避险

      • 条件:因、间、对、主、限制、限度、特别例外(关于本人职务业务责任)

  •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完成(既遂)乄未完成(预备、未遂、中止)

    • 既遂

      • 判定标准: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齐备)说、通说为构成要件说

      • 形态:实害、危险、行为

    • 预备: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 乄犯意表示

    • 未遂:已着手,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 分类: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 分类: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工具不能犯、对象不能犯)

        • 迷信犯、愚昧犯乄不能犯未遂

    • 中止

      • 特征:时间、自动(认为可到底)(本质特征)、客观有效

      • 分类:预备阶段的中止、实行阶段的中止(未实行终了、实行终了)

  • 共同犯罪

    • 行为包括:实行、帮助、组织、教唆、共谋

    • 构成特征: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

    • 形式

      • 任意乄必要

        • 任意共同犯罪:法律未限制主体的数量

        • 必要共同犯罪:法律规定、必须

          • 包括:对向犯、众多犯(集团性犯罪、聚众性犯罪)

      • 事前有无通谋で

        •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于实行前,有预谋

        •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于实行中,临时起意

      • 简单乄复杂(有无分工で)

      • 有无组织形式で

        • 一般共同犯罪:临时纠合

        • 特殊共同犯罪:か有组织犯罪か犯罪集团

    •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 主犯:组织、领导な首要分子 か 起主要作用な

        •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皆主犯

        • 聚众犯罪(分三种形态)

          • ①全体参与者皆可构成犯罪,如聚众持械劫狱罪,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皆主犯

          • ②只有聚众者(¿WAS bedeutet's?)和积极参与者可构成犯罪,一般参与者不构成,如聚众斗殴罪,首要分子属于主犯

          • ③只有聚众者才构成犯罪,其他参与者不构成,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者是否构成主犯要具体论定,当聚众者都起重要作用则皆,当有主次之分则起主要作用者为

      • 从犯:次要(实行犯)か辅助(帮助犯)

      • 胁从犯:被胁迫,有被动性

      • 教唆犯:教唆,故意引起决意

        • 教唆(本身)未遂とは

    • 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 与预备、未遂:一人既遂则既遂,整个未遂、中止则全体。

        • 复杂共同犯罪(即有教唆犯、帮助犯),则进程「从属于实行犯」

          • 通说认为「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没有实施预备行为,才是本身未遂,即教唆犯成立预备犯 when 预备

      • 于中止

        • 共同犯罪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 有效性

          • 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

          • 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 罪数形态

    • 判断标准:通说采取犯罪构成说

      • 行为说、法益说(结果说)、意思说、构成要件说

    • 实质的一罪:か法定为一罪か处段为一罪,貌似数罪,实际是一罪

      • 继续犯か持续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状态,此同步的持续性异于状态犯、即成犯

        • 特征:一个故意,同一客体,行为持续,状态持续

        • 类型:持有型,不作为,侵犯人身自由

        • 专门发条,不数罪并罚

      •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数个罪名

        • 处断:从一重罪处罚

        • 法条竞合:一些条文内容重复或交叉

          • 处理原则: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②在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法律规定

      • 结果加重犯:同时造成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不成立数罪,而是作为法定处较重刑罚的依据

Last up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