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5-刑法学.md
基于《考试分析》
1 绪论
1.1 刑法概述
1.2 刑法的基本原则
1.3 刑法的效力范围
2 犯罪
2.1 犯罪的定义
2.2 犯罪的基本特征
3 犯罪构成
3.1 犯罪构成概述
3.1.1 犯罪构成的概念
3.1.2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3.1.3 犯罪构成的分类
3.2 犯罪客体
3.2.1 概念
3.2.2 犯罪客体的种类
3.3.3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3.3 犯罪客观方面
3.3.1 概述
3.3.2 危害行为
3.3.3 危害结果
3.3.4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3.3.5 犯罪の时间、地点、方法
3.4 犯罪主体
3.4.1 概述
3.4.2 刑事责任能力
3.4.3 刑事责任年龄
3.4.4 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3.4.5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3.4.6 单位犯罪
3.5 犯罪主观方面
3.5.1 概述
3.5.2 犯罪故意
3.5.3 犯罪过失
3.5.4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3.5.5 刑法中的认知错误
4 正当化事由
5 故意犯罪の停止形态
6 共同犯罪
7 罪数形态
8 刑事责任
9 刑罚概述
10 量刑
11 刑罚执行制度
12 刑罚消灭制度
13 刑法各论概述
14 危害国家安全罪
15 危害公共安全罪
16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7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8 侵犯财产罪
19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0 贪污贿赂罪
21 渎职罪
随记
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
根据: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
我国:属地为基,他补(旗国、行果之一)(属人、保、世)
时间效力
生效:段时 或 日起
失效:明确 或 自然
溯及力:(对于生效前)
我国:从旧兼从轻
构
犯罪客体(社会关系と利益)、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犯罪主体(年龄、能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基本的、修正的(未完如预未中、共同如帮教)
标准的、派生的(减轻、加重)
犯罪客体
一般、同类、直接
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现象也,客体之载体也
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必要)、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危害行为
分类:作为、不作为(纯正、不纯正)
危害结果: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广义乄狭义
广义:包括属于构成要件或不;直接或间接
狭义:作为构成要件
因果关系
特点:客观、相对、必然、复杂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辨认、控制)
刑事责任年龄
14岁,8项(杀、伤重死、奸、劫、贩毒、火、爆、投),16,18
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单位犯罪
犯罪主观方面
罪过:故意、过失
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能预见)、不可抗力(不能抗拒)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希望,积极追求
间接故意:放任,不设法避免(为了另罪、为了非罪、突发故意)
犯罪过失: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轻信能避免
种类:疏忽大意、过于自信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分类: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假想非罪、假想犯罪、对罪名或轻重误解(不影响定罪判刑)
事实认识错误:依「法定符合说」
客体错误
对象错误
手段错误
行为偏差(打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正当化事由
正当防卫
成立条件: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 (因间对主限)
特别防卫
防卫过当
罪过:过失
紧急避险
条件:因、间、对、主、限制、限度、特别例外(关于本人职务业务责任)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完成(既遂)乄未完成(预备、未遂、中止)
既遂
判定标准: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齐备)说、通说为构成要件说
形态:实害、危险、行为
预备: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乄犯意表示
未遂:已着手,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分类: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分类: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工具不能犯、对象不能犯)
迷信犯、愚昧犯乄不能犯未遂
中止
特征:时间、自动(认为可到底)(本质特征)、客观有效
分类:预备阶段的中止、实行阶段的中止(未实行终了、实行终了)
共同犯罪
行为包括:实行、帮助、组织、教唆、共谋
构成特征: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
形式
任意乄必要
任意共同犯罪:法律未限制主体的数量
必要共同犯罪:法律规定、必须
包括:对向犯、众多犯(集团性犯罪、聚众性犯罪)
事前有无通谋で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于实行前,有预谋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于实行中,临时起意
简单乄复杂(有无分工で)
有无组织形式で
一般共同犯罪:临时纠合
特殊共同犯罪:か有组织犯罪か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组织、领导な首要分子 か 起主要作用な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皆主犯
聚众犯罪(分三种形态)
①全体参与者皆可构成犯罪,如聚众持械劫狱罪,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皆主犯
②只有聚众者(¿WAS bedeutet's?)和积极参与者可构成犯罪,一般参与者不构成,如聚众斗殴罪,首要分子属于主犯
③只有聚众者才构成犯罪,其他参与者不构成,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者是否构成主犯要具体论定,当聚众者都起重要作用则皆,当有主次之分则起主要作用者为
从犯:次要(实行犯)か辅助(帮助犯)
胁从犯:被胁迫,有被动性
教唆犯:教唆,故意引起决意
教唆(本身)未遂
とは
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与预备、未遂:一人既遂则既遂,整个未遂、中止则全体。
复杂共同犯罪(即有教唆犯、帮助犯),则进程「从属于实行犯」
通说认为「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没有实施预备行为,才是本身未遂,即教唆犯成立预备犯 when 预备
于中止
共同犯罪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有效性
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
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罪数形态
判断标准:通说采取犯罪构成说
行为说、法益说(结果说)、意思说、构成要件说
实质的一罪:か法定为一罪か处段为一罪,貌似数罪,实际是一罪
继续犯か持续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状态,此同步的持续性异于状态犯、即成犯
特征:一个故意,同一客体,行为持续,状态持续
类型:持有型,不作为,侵犯人身自由
专门发条,不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数个罪名
处断:从一重罪处罚
法条竞合:一些条文内容重复或交叉
处理原则: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②在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法律规定
结果加重犯:同时造成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不成立数罪,而是作为法定处较重刑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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